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中枢和指挥机构,是兼具集约事务办理、繁简分流、数据监管、执行公开、指挥调度、决策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实体化运行工作平台。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集约化管理,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管理和监督执行案件、指挥和协调执行力量。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案款管理等系统,进行节点监管、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执行质效统计分析、事项委托、网络舆情督办、事项督办、执行会商、司法网拍督办、执行款物管理、应急调度、执行公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团队化、集约化管理。在指挥中心设立节点监控、文书送达、事项督办、网拍辅助、结案审核、案款管理、舆情处置等若干团队或指定专人负责,将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与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和集约化优势,提升执行工作实效。
第二章 集约事务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接待窗口,帮助核准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申请标的等执行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登记财产线索,解答相关咨询。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受托工作。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委托执行函及相应法律文书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事项委托办理的工作人员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执行指挥中心接收、审核、转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转发的受托案件。需要委托法院补充材料的,由指挥中心与委托法院沟通,要求其在期限内补充材料;符合退回条件的,进行退回操作;对接收的受托事项,受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期限内尽快办理受托事项,并在完成后及时将反馈材料在指挥管理平台回复委托法院。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在管理平台上接收、转发和落实上级法院督办事项、发布本院需督办事项,每周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舆情监管,对当日舆情进行登记、分析、识别、处置,经执行局负责人审签后及时移交案件承办团队或执行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机构处理;每月将舆情处置情况汇总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12368 语音服务平台、短信通知、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向当事人告知重要执行进展等信息,当事人可凭身份证件随时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方便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情况,查看音视频记录。
第三章 案件管理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案件繁简分流,根据财产查控结果、案件类型等因素,初步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研判和分类,并将案件分配流转到相应执行团队办理。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全程监管,对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发现案件没有按时发起网络查询、发出执行通知等关键性节点,有可能出现超期或节点信息缺失的,及时提醒执行团队办理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对拟终本结案的,审查卷宗材料和网上节点录入情况;已经终本的案件,由终本团队专职负责管理,对执行指挥平台统查后下发的有财产线索需核实的案件列表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和筛选,发现确需恢复执行的,交立案庭恢复立案并对查控的财产采取措施;终本团队负责集中接收和听取终本案件当事人的材料、线索和诉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反馈给相应团队采取执行措施并交立案庭立案恢复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款物管理,对“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制度落实情况和款物发放流程进行实时监管,发现收发案款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执行局局长。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可以设立专门团队负责财产保全。执保案件由立案部门发起首次网络查询,可以实施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立案部门当即发起查封、冻结;需线下实施保全的,立案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财产保全团队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明确一名主管业务负责人对本院拟报结的执行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核;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程序方面审核;结案审核应对照执行流程系统信息和电子卷宗材料,实体和程序全部审核合格后才能结案;加强对终本案件和终结案件结案审核监管,必要时可提级审核。
第四章 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可视化展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应急值守系统、移动执行平台,对本院大型执行活动、疑难案件实施现场进行远程指挥;远程指挥应由院领导、执行局局长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使用执法记录仪或移动APP,对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存储和统一管理移动执行音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办案团队需求,为需要通过执行指挥系统进行的执行会商、案件听证、调度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 决策分析
第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积极创新和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研究分析本院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执行工作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全面掌握本院执行案件总体运行情况,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3+1”核心指标和 33 项质效考核指标数据,定期分析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了解执行案件收结案、执行质效、超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等情况,找出执行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对执行工作开展提供预判和预警。
第二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根据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以及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参谋职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定期通报本院办案人员收结案情况、执行质效情况、流程节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等统计数据,为本院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持。
附件: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