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20 16:1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各个法庭、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案件网上立案平台

第三条【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及河南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六条【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七条 【可容缺的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1)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八条 【容缺材料的补交】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 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

第九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范围】凡依法属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处理方式】各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九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向申请人出具《南阳市法院跨区协作立案材料接收凭证》。

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

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附件1:

 西峡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2.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3.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2.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3.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附件: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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