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发布时间:2013-05-30 09:43:47


    [案情]

    2012年8月,洛阳市游客周某在西峡某漂流景区游玩时突发心脏病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双方协商,该景区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付周某家属150000元。随后,该景区向已签订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000元,保险公司却以周某是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该景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今年4月,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景区公众责任保险金100000元。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围绕周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这一焦点进行辩论,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

    原告认为,景区已在被告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出具了保单、缴纳费用发票及保险条款等手续证明,游客周某在景区游玩意外身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被告则认为,原告虽然投了公众责任险,但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中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应进行理赔。”而游客周某是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自身疾病造成,不属意外事故,故不负赔偿责任。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漂流是一项具有刺激性和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原告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应当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漂流安全告知,设立警示标志,提示患有心脏病等不适宜参加漂流游玩。但由于原告疏于管理,未对游客进行漂流安全提示,致使周某受到惊吓突发疾病死亡,原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而游客周某的死亡是原告所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因此,被告理应对原告进行理赔。

    [说法]

    近年来,随着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屡有发生,景区在不断扩张盈利的情况下,也应注意加强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游玩环境。保险公司在与景区和游客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后,对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遵循合同约定对景区和游客进行赔付。

    同时也建议游客在旅游前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体力,合理的选择旅游地点和项目。应随身携带一些常用药和急救药,如感冒药、晕车药、抗过敏药、肠胃药等。旅游时要多注意喝水,不要过于劳累,如果出现头晕、发力、胸闷等症状,应立刻休息,必要时到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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