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便宜购买赃物 触刑律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09-07-31 17:35:17


为了捡便宜低价购买一无任何证件的面包车,当改装适用后被人发现,不但赃车被退回,又因触犯刑律被判管制和罚金,法庭上赵某后悔不已。

2008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大新从刘某(另案处理)处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牌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未索要车辆证件,后将车身颜色改装成银灰色,经改装后自己使用。经调查,该车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派出所于20081024上网追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失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大新明知面包车无任何证件,且交易价明显较低,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低价购买并改装自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对被告人赵大新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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