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最近很是郁闷,因为不懂法,吃了大亏。原本是别人欠他钱,可他主张债权不当,债没讨回一分,反而侵犯第三人权利,要赔偿几十万元的损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
张某经营一铁厂。2008年,张某将铁厂包括选矿设备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2012年3月25日,张某与刘某、李某三人又达成关于铁厂转让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铁厂转让给刘某,现由刘某和李某合作经营。刘某欠张某的95万元,三个月内付清,若不能付清欠款,由李某现有矿山所有设备和挖掘机、铲车作抵押。三个月过去了,刘某并没有还钱。2012年11月,张某便带领数人到矿山强行将挖掘机和装载机运走。张某把机器带走,机器所有人辉瑞公司可是不同意,马上就报了案。公安展开调查后,经核实属经济纠纷,调解无效,建议起诉。辉瑞公司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立即返还两台机械,并赔偿各项损失每月6万元直到返还之日止。
审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辉瑞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将上述两台机械以每月租金55000元的条件出租给矿产品公司,公司指定在矿厂作业。11月6日,被告张某带人到矿厂将原告公司正在作业的两台机械运离现场。另外被告张某和刘某、李某之间确实有协议,存在债务关系。但是2012年3月25日,原告公司的挖掘机和装载机并未进入矿厂。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辉瑞公司对其所有的机械以租赁方式,投放矿厂作业,并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张某以自己与他人债权债务问题,对原告的财产非法进行扣押转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诉求的每月损失6万元没有依据,应当以租赁时每月55000元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公司所有的两台机械,并赔偿原告损失,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每月损失55000元计算至机械返还之日止。
说法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结论也很容易得出,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涉及到我国《物权法》的一些规定。《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约定,用张某的设备等作抵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到期不还款,张某该如何行使抵押权哪?《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张某,如果与刘某、李某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讨债。像张某这种强行暴力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与确认,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欠债还钱”、“我想办法拿回我自己的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些传统观念已经在寻常老百姓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只达目的而不择手段已成为部分人追讨债务的惯常手段。再加上目前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赖帐”现象时有发生等多方面因素“迫使”部分当事人对其合法债务不是选择诉讼等正当途径而选择非法索债的方式。极端非法的暴力讨债行为,不仅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产生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严重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轻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重则可能触犯故意伤害、杀人,非法拘禁、抢劫等罪名。
合法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依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其实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很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债权人应当注意树立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切不可做出过激行为,由受害者变为施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