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房款也付了,但过了交房期限,房子仍未竣工,这可急坏了买房结婚的陈某,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竟然遭到拒绝。陈某便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1年开发商置业公司向社会广泛宣传西峡一在建商品房,受其影响陈某2011年10月4日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1万元。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但交房期限届满后,置业公司以房屋未竣工为由未能按期交房。在逾期两月情况下,陈某向置业公司递交退房申请,但遭到拒绝。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房款21万元并赔偿损失。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陈某依约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赔偿损失。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解除陈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置业公司退还陈某房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给陈某造成的损失5.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