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手机六部 判处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9-07-24 17:32:56
7月2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依法判处刘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窜至居民家中、饭店、酒吧等处,趁无人之机将他人手机盗走,法院审理认为,在当前严厉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被告人顶风作案,连续入室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将被盗财物全部退赔给受害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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