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小细节,当心保单变“废纸”

  发布时间:2013-02-20 10:48:41


    西峡县的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患上了保险宣传页上注明的35种重大疾病的其中一种。孙某前去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孙某所患的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上亚急性重症肝炎的全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于是,孙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某保险金3万元。

投保后患病遭拒赔

2010年4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给孙某一张重大疾病保险宣传页和费率表,称出现宣传页上注明的35种重大疾病,可赔偿3万元。孙某觉得不错,便在投保单上签了名。后经医院体检,孙某合格。2010年4月28日,孙某交纳了保险费。后业务员将保险合同交给孙某,仅让孙某在回执单上签名并未向孙某说明合同具体内容。

2011年9月,经医院诊断,孙某患上亚急性重症肝炎。孙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关于该病必须满足4个条件,而孙某的条件不能全部满足,所以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拒赔无理”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在与孙某洽谈投保业务时,仅向孙某介绍了宣传单上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孙某作为投保人,仅相信宣传单上的内容,认为只要患上宣传单上所列的35种病,保险公司就会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遂决定投保。孙某签投保单时,业务员没有向孙某明确说明具体条款内容。在保险公司随后送达保险条款时,业务员仅让孙某在回执单上签名,也并没向孙某解释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孙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孙某保险金3万元。

买保险,注意这些细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仔细鉴别,审慎购买。不要仅凭销售人员的介绍,就草率决定购买保险产品,而要完整准确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认真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要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重点条款,避免口头表述的局限和个人理解方式的差异。

谨慎对待签名,不可代签。购买保险产品时签署的投保单、回执或其他单据,都会作为合同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证据,若单据内容与了解的情况不符消费者仍签了字,将来发生纠纷则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如果在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难以实现投保目的。

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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