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追逐利益,工程发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多发包方为规避责任,都会与对方约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发包方无关。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发包方是否真能免责?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发包方与乘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西峡县人王某诉称,我市某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承建该县一新村建房工程。西峡分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黎某。2012年10月,王某在工地建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出院后,王某将西峡分公司和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且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而被告西峡分公司辩称与黎某签订有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黎某负责。黎某则称,原告本身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峡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建筑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黎某,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王某因伤残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黎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西峡分公司作为工程承建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承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西峡分公司与黎某的约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王某在施工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责任。三方的责任负担比例为5:3:2,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