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购买城市周边农村农民的自建房屋对一些城里人来说,既经济又实惠。但城里人能不能到农村买房子呢?昨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大家带来了警示。
2012年3月,王某与商某、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西峡城郊的一座独家小院卖给王某,价款为156000元。签订合同当日,王某分别支付商某、于某房款各52000元。2012年4月,王某准备入住该房时,却遭到商某、于某家人的阻挠,认为房屋价格过低,不同意出售。王某买了房屋却不能入住,无奈之下将商某、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商某、于某买卖的房产,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而王某及其家属不是本村村民。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确认为无效。王某购买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王某与商某、于某明知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对造成合同无效负同等过错。遂判决商某、于某分别返还王某房款52000元,并支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