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结果负有事故30%责任的李某,却要全额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5万元。这是为什么呢?1月21日,审理此案的西峡县法院法官解释说,很简单,因为李某没有买交强险。
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说,造成这个判决结果,与刚刚实行的一个司法解释有关。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行。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像李某这种交通事故,赔偿一般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李某只需赔偿5万元的30%即15000元就可以了。可是如今这个司法解释实行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有了新的说法,那就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主次责任,车主都要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内承担。具体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且张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按解释规定李某便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官解释说,国家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这个案子也给所有的机动车主敲响了警钟,可别贪图省小钱不买交强险,否则出事后损失将会更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