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这钱算共同财产吗,应该归还吗?昨日,记者由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夫妻”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债务的合理诉求予以判决支持。
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原告丁某离开被告家单独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为偿还个人债务于2010年7月向原告丁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丁某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归还。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原告丁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