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不少人都会选择在生活水平提高后,在原有的平房上加盖二层甚至三层以改善居住条件。刘某也是其中一员,只是没想到还没等房子建好,自己却被施工中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伤,最终不幸身亡。其家人悲痛之余,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5万元。
2010年9月,刘某打算把家里的平房加盖二层,由孙某负责组织施工。2011年4月9日,孙某和几名雇工正在搭建二层房顶的现浇板,其中一名雇工王某在向上递送钢管时不慎碰掉墙上砖头,砸中隔墙而立的刘某头部,刘某当即被送至西峡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为特重度颅脑损伤,需住院进行开颅手术治疗。2011年7月5日刘某未愈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三个月后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双侧肢体不全瘫痪属5级残,日常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2月27日,刘某独自在家中意外死亡,其家属将孙某告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孙某曾于2011年6月就刘某医药费达成过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是:“孙某一次性赔偿刘某35000元赔偿金,包括伤残金、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护理费等。本协议签订及赔偿后刘某保证不再追究孙某的任何赔偿责任,一切后果及责任自己承担,与孙某无关。付款办法:自双方签订时一次付清,其中工钱抵14000元,再付21000元。”此协议加盖有所在村委公章,但没有刘某的签字,协议签订后孙某先后支付给刘某现金20500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被孙某的雇工施工过程中掉落的砖头砸伤头部致特重度颅脑损伤,孙某对其雇工给刘某所造的损失承担雇主责任。但刘某是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的,具有一定过失,因此应该减轻孙某的责任。虽然刘某是在家中意外死亡,但之前遭受人身损害致重度残疾并需要依赖护理是导致其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双方在出事后所签的协议,因刘某没有签字,孙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事后经刘某追认,因此该协议对刘某没有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西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孙某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的50%计11万余元和精神慰抚金2万元,合计13万余元,扣除孙某已付的34500元,还应支付10万余元,同时驳回刘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