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死亡遭拒赔法院判决拒赔无理

  发布时间:2013-01-16 10:19:58


    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杜某保险金15210元。

    2007年10月20日,杜某在保险公司为妻子李某投保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费10年交清,每年交1042元。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或者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杜某按约定已交清了5年的保险费合计5210元。2012年3月15日,被保险人李某因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事情发生后,作为受益人的杜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赔。2012年10月25日,杜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含“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和身故保险金521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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