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烤火酿灾 子女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2-12-22 09:39:14


    近日,一起老人烤火取暖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的身体、智力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子女未尽到照管义务,判决子女酌定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今年2月初,83岁的陈某因外孙喜得贵子来到女儿家送贺礼。2月5日,女儿屈某和女婿李某一起上山砍柴,留下坐月子的外孙媳妇抱着孩子和陈某在家。因为天气异常寒冷,陈某到堆满柴禾的香菇炉庵内生火取暖,不慎引发火灾,将周围紧邻的5家邻居16间屋子全部烧毁,造成损失共计25万元。后几家邻居一起将陈某及其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已是一个八旬老人,身体、智力状况毕竟不同于年轻人,到二被告屈某、李某家居住,作为子女对母亲的日常生活有注意、照管的义务。而事故发生当天,二被告均未尽到照管义务,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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