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有妙招

  发布时间:2012-12-10 10:01:59


 支付令。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它仅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的案件,请求给付的标的仅限于已到期并数额确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支付令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便捷、快速。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清偿债务,否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案件审结前就能拿回自己的工资。

  诉前保全。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会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等方式以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劳动者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诉前财产保全措拖可以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起诉前可向法院申请对欠薪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境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