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变借贷 还款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2-11-23 14:42:19


    2012年11月22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桑某偿还原告西峡县金柱公司42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1年12月25日,工商户桑某因业务急需向西峡县金柱公司借现金42万元,因金柱公司没有现金,将5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交给桑某使用。桑某贴息后下余现金42万元,桑某给金柱公司出具一支内容为:“今借金柱公司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万元),期限三个月,按银行利率还本付息,实取承兑伍拾万元整,借款人:桑某”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桑某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2012年5月10日,金柱公司一纸诉状将桑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5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借给被告,经被告贴息后借用42万元。被告向原告借42万元本金的事实及三个月借款期限无异议,双方均予认可,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利息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利率计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