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借条无事实 纵有字据也枉然

  发布时间:2012-11-14 11:35:30


借条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但李某明明手持2000元借条,到法院打官司,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111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11025日,李某、杨某二人一起到淅川钓鱼玩耍。杨某驾车离开时掉到水沟摔伤,双方因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分歧。事后,杨某的妻子将杨某拉到李某开办的副食门市,要求对李某进行护理和治疗。李某为解决此事,便自己写好内容为“借条  今天借李某贰仟元整(2000元)”的借条,让杨某在借条上签了姓名和日期。借条打好后,李某将杨某送回家。第二中午,李某通过朋友魏某将2000元钱给了杨某的妻子。事隔半年后,李某觉得吃亏,手持欠条找杨某索要欠款,双方协商一直未果。2012720日,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之间虽然有借据,但借据主要内容为原告李某自己书写,签字后也无交付借款的出借事实。原告李某在笔录中自述因可怜给杨某妻子2000元,又称借给杨某2000元,前后矛盾,借款事实无法成立。杨某妻子虽然收到魏某交的2000元,但无法证实是原告李某转交的款项。从本案事实上看,杨某在李某写好的借条上签字后也没有从李某处得到借款。从法律关系上看,李某没有将借款交给杨某,杨某也没有要求借款的要约。杨某虽然在借据上签名,但李某没有如数将款项付给杨某,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实际履行。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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