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桌6人喝酒后,因为没有送酒醉的朋友回家,致使该朋友死在街头,最终死者父母将酒桌上的另外5人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西峡县法院审结了一件以“生命权”为案由的案件,判令共同饮酒人向饮酒后死亡者父母给予合理的赔偿。
【案情】
2012年1月17日,杨某过生日,当晚邀请了丁某等4人庆祝,丁某带了自己的好友马勇(化名)一同参加。席间,6人相见恨晚,把酒畅谈,通过划拳、猜谜、扑克牌等各种行酒令的方式一共喝了5瓶白酒,6瓶啤酒。当晚10时吃饭结束,马勇独自离开,在回家途中拐入一偏僻胡同,靠墙休息时不慎睡着。第二天早上被晨练的人发现时已停止呼吸。马勇父母痛失爱子,认为一同饮酒的5人未尽应有的提醒、劝告、护送义务,使马勇饮酒过量、意识不清,致使其在寒冷天气露宿街头并最终死亡,因而要求一同饮酒的五被告对马勇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说法】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对马勇未尽到应尽的提醒、劝告、护送、通知等附随义务,判令五被告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未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因此,马勇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严重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杨某等5人在马勇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马勇酒后需要独自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马勇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提示】
针对聚会饮酒易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官提醒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畅饮之时,不劝酒、不灌酒。对于身体情况特殊不宜饮酒或饮酒后需要开车、从事高空作业等,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席间不得预设圈套强行灌酒,或者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允许以及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等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畅饮之后,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酒友如出现身体疼痛、神志不清、行为失控迹象等现象,应当及时通知其家人或朋友,并在家人到达之前合理照顾、救助。不要让醉酒、意识不清的人独自回家,在无法通知其家人、朋友时应亲自送其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