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还状告到法院

  发布时间:2012-10-24 08:55:11


   中国铁通河南省南阳分公司对一上班途中意外死亡、工作八年的员工无理诉讼被驳回,法判支付赔偿近2万元.

  核心提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铁通)对一工作八年的员工,不仅不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其死后又状告到法院。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其无理诉讼被驳回,并被判决向死亡员工家属支付经济赔偿18831.46元。

  八年不签劳动合同

  西峡县的江俊华自2004年开始在南阳铁通公司西峡营业部上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南阳铁通公司对员工进行考试,江俊华考试不及格,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将江俊华转为公司营销代理,但没有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与江俊华签订营销代理的劳动合同。江俊华此后在营业部工作,去年4月7日江俊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

  劳动关系被确立

  江俊华死亡后,其爱人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到南阳铁通处理江俊华善后事宜。但该公司称,几年前江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是营销代理关系。王春花向公司辩称,公司并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给江俊华本人,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俊华一直与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南阳铁通对王春花的说法不予接受。无奈之下,王春花与儿子于今年5月4日向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江俊华亡故前12个月一倍工资18831.46元。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6日作出裁决,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南阳铁通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江的法定继承人经济赔偿金18831.46元。

  无理诉讼被驳回

  6月21日,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下发后,南阳铁通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江俊华妻子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告到西峡县法院,称西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决定书,草率认定公司与江俊华生前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请求,判决确认公司与江俊华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俊华生前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南阳铁通西峡营业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江俊华因考试不合格,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江俊华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未对江俊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俊华一直按照在职人员工作至2011年4月7日亡故,应当认定江俊华从2004年至2011年4月7日期间与原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西峡县法院驳回南阳铁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铁通负担”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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