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发生巨大改变,如何让农家女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了当前的一项重要社会课题。笔者选择离婚诉讼中农家女易犯的一些常识性错误,用案例形式进行评析,以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
误区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得吃亏
农家女秦红一直以拥有幸福家庭而自豪,丈夫葛小江有一手好手艺,是村里的能人,自己则将5亩多责任田侍弄得井井有条,喂养的20余头大肥猪也膘肥体壮,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不料幸福的滋味还没咂摸够,晴天霹雳传来,丈夫在外居然有了第三者,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秦红一怒之下想到了离婚,但她听村里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配上要吃亏!于是选择了隐忍,跟丈夫过起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法官释疑】:“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农村流传极为广泛。其实,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该法第46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秦红的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秦红提出离婚,不仅不会在财产分配上“吃亏”,反而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多分财产。
误区二: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不能登记结婚
2011年10月30日,村民朱毛毛因与丈夫张永杰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庭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今年5月,经人撮合,朱毛毛与邻村村民柴文会谈婚论嫁。这时朱毛毛想起自己还没有离婚证,就又来到法庭,提出将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
【法官释疑】: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男女离婚的法律证明文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没必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也即是说,朱毛毛可以直接凭离婚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误区三: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就是合法婚姻
今年元宵节,董伟的父母广发请帖邀集亲朋好友参加儿子和“媳妇”林艺飞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拜堂成亲”。一时高朋满座,锣鼓喧天,喜气洋洋,但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董伟“夫妻”二人度完蜜月后双双南下广东打工。但好景不长,董伟另有新欢,提出离婚,林艺飞死活不愿意。闹到法院后,法院却宣告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法官释疑】: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尽管董伟和林艺飞按照农村风俗“拜堂成亲”,依然属于非法同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误区四:解除“婚约”就不应返还彩礼
去年12月,李秀娟与郑占营经同村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时郑占营给付李秀娟礼金共计2.8万元。端午节的时候郑占营再次给付李秀娟购买项链款5000元。然而,随着交往深入,李秀娟认为郑占营与自己缺乏共同语言,不是理想的结婚伴侣,便提出解除婚约。于是,郑占营要求李秀娟退还彩礼。
【法官释疑】:在我国,订婚仅仅是一种民间风俗而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法律不加干涉,但这种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以及婚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本案中郑占营要求李秀娟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