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无资质 合同无效款照付

  发布时间:2012-08-28 15:43:48


 

 

【案情】   

20105月,陈某与张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张某给陈某建一幢五层楼房,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陈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张某的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陈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并要张某返还其已付的工程款53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4453.27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与张某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房屋修复费用4453.27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张某及其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原告陈某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该协议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虽无效,但建设工程主体已完工,经司法鉴定房屋存在的问题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经加固修复后仍可使用,并非不合格工程,因此张某要求陈某返还已付的工程款5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原告房屋出现的质量缺陷需修复,修复费用经司法鉴定修复工程造价为4453.27元,所以被告张某应当支付陈某房屋修复费用445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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