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且逆向行驶被撞成重伤,肇事者称其无过错不予赔偿。2012年8月14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林某34958.65元。
2011年10月25日,林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由西峡县仲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其逆向行驶至仲景路药厂门口尖角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林某伤情严重,经鉴定:林某损伤后愈合遗留轻度功能下降及精神障碍属十级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到一致。今年4月5日,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人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应有行驶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靠右确保安全行驶。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驾驶证件,原告车辆无行驶证,又逆向行驶。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无驾驶证,未确保行驶安全,应负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应以8:2较为适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