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水烧伤工人眼睛 雇主不愿承担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31 11:51:39


案情】

雇工被碱水烧伤眼

2010年10月,柳某在西峡县租赁他人地皮和房屋开办钒厂。经人介绍,鞠某到柳某开办的钒厂干活。2011年5月15日下午,鞠某照看水泵往池子里抽碱水时,拖拽正在抽碱水的水泵管子,不料水泵皮管突然脱落,碱水溅入眼中,致双眼受伤。经鉴定:鞠某双眼损伤愈合致视力功能障碍,属二级残。事故发生后,鞠某找到钒厂老板柳某要求赔偿。双方为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为此,今年2月15日,鞠某一纸诉状将柳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柳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审判】

雇佣双方都有过错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雇用鞠某在其开办的钒厂干活,双方雇佣关系成立。鞠某在付出劳务的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柳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事项,使其双眼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故此,可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实际,双方的责任应以3:7划分较为适宜。经查,鞠某收入及支出均来源于城镇的农民工,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说法】

雇工受伤雇主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此可见,雇员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有关规定: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鞠某作为钒厂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那就应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柳某作为钒厂的老板,对鞠某造成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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