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河南省西峡县某企业的造资员,职责是造列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周某发现了可乘之机——虚列职工名额和工资继而侵占公司财产。以此方法周某先后虚造工资46423、6元据为己有。2012年7月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任某厂造资员期间,利用造发工资的职务之便,虚列已辞职的四名职工名额造发工资,截止2012年3月案发,被告人周某共计虚列工资46423、6元 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向本厂退还所侵占资金,并于2012年5月18日向西峡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表现,西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