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唱歌起歹念 两床三奸换徒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0:14:57


 

517,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挥:20121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岳改军与被害人杨某等人在西峡县银庄KTV喝酒唱歌后,送被害人杨某到西峡县白羽路北段银星宾馆开房间休息,被告人岳改军将被害人杨某送到房间后采用被子蒙头、手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后三次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20日晚,被告人岳改军与被害人杨某及岳的朋友晚饭后在县城银庄KTV歌城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2时许结束。岳某乘出租车将醉酒的杨某送至县城白羽路北段银星宾馆302房间休息,此刻岳生奸淫杨某之歹念,在杨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杨某按在床上,不顾杨的言行反抗、呼救及醉酒状态,强行脱光杨的衣服,当夜在该房间的两张床上,先后三次对杨某实施奸淫。早晨630分,杨某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强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即赶赴银星宾馆将被告人岳改军及被害人杨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岳改军如实供述了奸淫被害人杨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改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与被害人杨某所陈述的被害过程的涉案情节相一致。另有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照、物证照及被告人、被害人身体伤痕照等),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改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等建议酌情对岳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岳改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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