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情况下的收养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2-05-17 10:13:31


 

[案情]

关彬(男)与张小玲(女)1945年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关肖肖。1949年,关彬因工作变动被其叔父接至上海工作。五年后,关彬又与李梅结婚。结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1955年,经张小玲同意,关彬将女儿关肖肖接至上海李梅共同生活。在生活中,由于李梅的悉心照顾使双方感情情同母女,并以母女相称。同时,关肖肖也时常回家探望生母张小玲。1977年,张小玲因病去世。1985年,关彬与李梅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关肖肖以女儿身份主张继承关彬与李梅的遗产。李梅的弟弟认为,李梅与关肖肖既不是继母女关系,也不是养母女关系,因此无权继承李梅的遗产。李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当由其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于是关肖肖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重婚情况下,夫妻一方能否收养对方的子女。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肖肖与李梅不是继母女关系,也不是养母女关系。如果关肖肖与李梅是继母女关系,关肖肖的生父关彬与李梅应当是再婚关系。本案中,关彬是在与张小玲的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李梅结婚的,属于重婚。虽然关肖肖与李梅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关系融洽,李梅对关肖肖的日常生活悉心照顾,但李梅和关肖肖的生父母与张小玲并没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关肖肖除与关彬共同生活外,与其生母张小玲也没有断绝关系,经常回家探望张小玲,所以,不能认定关肖肖与李梅形成了养母女关系。关肖肖无权继承李梅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肖肖与张小玲不是养母女关系,而是继母女关系。收养关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关肖肖与李梅之间存在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母女关系,所以她们之间不能发生养母女关系。继母女关系不一定要在生父与生母已离婚或者生母已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而是取决于其生父是否再婚。关肖肖的生父与李梅是解放前形成的特殊的再婚关系,婚后,关彬将关肖肖接至上海共同生活,李梅将关肖肖作为自己的女儿抚养,与关肖肖形成了继母女关系。关肖肖有权继承李梅的遗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关肖肖与李梅是母女关系。关肖肖与李梅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能因关肖肖未完全断绝与其生母的关系,或以关肖肖与李梅存在的姻亲关系为由否认两者之间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关肖肖可以养女身份继承李梅的遗产。

[法官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关彬与李梅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特殊的再婚关系。对于这种婚姻关系,根据1952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相安无事,政府一般不加干涉。也就是说,对于解放前的重婚关系,我们是予以有条件地承认的。继母女关系是由于生父再婚形成的。关彬与李梅是重婚关系,所以关肖肖与李梅之间不成产继母女关系。

在本案中,关肖肖与李梅属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首先,关肖肖与李梅的收养关系不违反收养的禁止血亲的规定。收养行为是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行为,一般说来,只要不违背伦理,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均可以缔结收养关系。本案中,关肖肖与李梅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关肖肖与李梅是直系姻亲,而不是直系血亲,她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既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伦理。其次,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是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创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本案中,关彬将关肖肖接到上海,让其与李梅共同生活,由李梅抚养关肖肖,并与李梅以母女相称,是经过关肖肖的生母张小玲同意的。由此可以认定,李梅与关肖肖的生父母之间具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再次,关肖肖与李梅发生了以母女关系为内容的收养事实。关肖肖与李梅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接受李梅的照顾,并与李梅以母女相称,所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后,不能以关肖肖未断绝与其生母的关系为由而否认关肖肖与李梅之间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仅与其养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另一种是不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形成一种双重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仅承认完全的收养关系,如《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样可以避免养子女长大成人后因承担双重的抚养义务而发生纠纷,但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收养亲属的子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能断绝关系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收养关系一律不予承认,必然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确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在本案中,关肖肖在与李梅成立了养母女关系后,与其生母保持联系,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我国的现实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背伦理道德,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承认关肖肖与李梅形成了事实上的养母女关系,对关肖肖的养女身份应当予以承认。关肖肖有权继承李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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