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七旬老妪 虽未得逞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10 15:45:17


一个有着中专文化,年逾50原籍甘肃玉门市区的刘新奇(化名)曾于199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新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查明,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新奇酒后窜至赵某家中厨房,先对正在烤火的憨傻妇女赵某抠摸,后刘把赵某带到房后山墙处脱下赵的裤子欲行奸淫,因被他人制止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能力丧失。另查,被告人刘新奇在2007年、2009年先后对本村、周某(女,1932年生),姜某(女,1935年)强行按倒床上抠摸,予以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奇明知赵某是精神病,而脱赵某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周某、善某身体把摸,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支持。被告人刘新奇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他人制止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新奇一人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西峡县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9月27日对被告人刘新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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