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执杜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
———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1-02-08 09:13:55
基本案情: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某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杜某的房屋,2007年11月26日杜某到于某家门前阻拦其砌院墙下地基施工,双方引起厮打,致于某左胳膊骨折。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杜某赔偿于某医疗费等14000元,杜某只履行了6000余,下余8000元一直未予履行。于某于2008年10月为此事诉至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西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杜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上诉人于某与上诉人杜某双方2007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约定内容。(三)上诉人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上诉人于某医疗费等25081.57元。其它部分由上诉人于某自负。 执行经过:西峡法院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家庭分红款26200元。2月1日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异议。经查:被执行人杜某与丈夫黄某于2009年11月23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订立了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房子赠与给儿子,其他人只有居住权;三、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四、女儿出嫁男方出1.5万元购置嫁妆;五、双方无债权债务;六、本协议自领到离婚证后生效。该案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未有结果的时候,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把财产转移他人。鉴于上述事实,该案经执行法官认真审查后,3月5日,驳回了异议人执行的申请。9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家庭分红款262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杜某已与丈夫办理了合法离婚手续,房产又赠与给儿子,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行为属规避执行,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又不合法。执行法官快速运用反规避执行手段,使该案顺利得到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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