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张某等3人在312国道线路开着车流窜于南阳、唐河、内乡、西峡等路段,先后作案9次,扒盗过往货车运载物品价值7万余元的盗窃案。
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张志三伙同王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312国道上作案9次,扒盗过往货车上的棉纱、苍术、桐籽、木耳、蚕茧等物品价值共计72128元。西峡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志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退赔所盗他人物品折现金共计58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