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贞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在《决定》的指引下,我国法院逐步建立了新的陪审体系,一大批经过严格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持证上岗,。目前,《决定》已经实施了五个年头,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情况如何?人民陪审员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为此,笔者对我县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参审情况总体趋好
2005年5月,西峡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30名,分布于全县20多个单位和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基本具备了审判所需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参与案件审理时,大都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模范遵守法庭纪律,合议时见解独到,调解时作用独特,已经成为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支生力军。在调查中发现,我县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情况有三个明显进步。一是参审率大幅提高。为了全面了解我县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笔者调取了近年来我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统计表。(下表为2005年至2009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县法院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年份 |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案 件 数 |
占县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百分比 |
每案陪审员参与调解的平均次数 |
2005年 |
24 |
2.5% |
0.2 |
2006年 |
239 |
19% |
0.5 |
2007年 |
268 |
23% |
0.6 |
2008年 |
443 |
39% |
0.6 |
2009年 |
691 |
54% |
0.8 |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逐年增加,占县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百分比逐步提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逐渐增强。这种参审率走高的状况充分说明了我县人民陪审员通过审判活动的洗礼,陪审意识得到了强化,审判技巧得到了锤炼,参审的主动性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县法院在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二是话语权有所增加。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是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和合议中发表意见并决定案件结果的权利。客观上说,人民陪审员毕竟不具有专业的审判技能和经验,在开庭审理和合议案件过程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小。但是我县的人民陪审员通过法院有针对性的培训,法律知识得到了积累,自主意识不断提高,庭审中勇于提问和引导,合议时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积极把握案件的审理方向。同时,主审法官大都对人民陪审员比较尊重,能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吸纳陪审员合理的评议意见,这样我县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中的“声音”逐渐响亮。三是职能作用逐步显现。我县法院案源较多,每年受理的案件都超过了2000件,而一线审判员只有50多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局面,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还在案件审理和调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部分当事人,特别是没有专业代理人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官专业性很强的庭审语言很不适应,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当中,能够通过语言转换巧妙地化解这种交流上的尴尬,并通过语言上的亲和力来促进案件的办理。在调解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家长里短的沟通方法,通过温情的话语,更加能够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曾有这样一起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后,利用当地的民风民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二、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我县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总体良好,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明显。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加以解决。
(一) 人民陪审员参审还不够平衡
《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审判活动。但是笔者了解到,我县部分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的案件过少,陪审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陪审职能的发挥。县法院“2009年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统计表”显示,部分人民陪审员全年陪审的案件不足10件,甚至有个别陪审员一年没有陪审一起案件。在调查中还有法官反映,有个别人民陪审员一通知开庭就推脱有事,有的在开庭前忽然通知法官不能参加庭审,还有的干脆不接法院的通知电话,致使法院不得不另行组成合议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领会不深,对法庭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职业意识不够浓,思想上认为自己只是法官的陪衬,参加不参加一个样,因此参审积极性不高,参与的案件数量较少。另一方面法院对陪审员的使用还不够充分,部分承办法官出于害怕影响庭审进度的考虑不愿意使用人民陪审员,致使人民陪审员使用率不高;部分法官认识不到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只是在合议庭数量不足时才 “邀请”人民陪审员凑数;还有的法官在开庭时临时通知陪审员,致使人民陪审员没法协调陪审与本职工作的时间冲突,影响了陪审积极性的发挥。
(二) 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发挥的还不到位
从各方反映的情况看,我县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审判、合议和调解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外也展示了县法院和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但是,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人民陪审员话语权仍然不足。部分陪审员由于对案件把握不准难以形成自己的见解,因此在庭审中一言不发,在合议时一味附和承办法官的意见,成为名副其实的“陪坐员”;有的陪审员即使发了言也得不到重视,有的甚至不记入笔录,这样人民陪审员就失去了话语权,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主动性不强。参与调解是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主要职责,而部分人民陪审员对此认识不深,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就选择了离开,怠于参加调解,出现了虎头蛇尾的陪审效果;有的即使不离开,也只是随便讲两句,不熟悉调解的程序,没掌握调解的技巧,视调解为可有可无的程序。我们从上边表格中所列的数字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次数虽然在逐步增加,但是调解率仍然偏低,一起陪审案件参与的调解达不到一次,失去了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三是承办法官对人民陪审员作用重视不够。一些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参与案件审理只是为了凑数,因此对人民陪审员不够重视,庭审中不给陪审员发言的机会,合议时不征求陪审员的意见,调解时不邀请陪审员参加,直到结案时才让陪审员在卷宗上签字,这样严重影响了陪审员职能的发挥。
(三)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人大任命后,县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分庭管理、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以及落实陪审补助等措施,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但是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渠道仍然不够畅通。虽然县法院明确了法院政治处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单位,但是抽选、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职责在各业务庭,政治处只是根据各庭的汇报掌握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同时,法院与人民陪审员没有实质上的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人民陪审员难以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管理,人民陪审员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形也无权进行处理;而与陪审员有隶属关系的推荐单位则因不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也无从管理,并且人民陪审员是否履行陪审职责对推荐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大多数推荐单位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此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机关县人大常委会,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对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职责,同时法院与人大常委会沟通不够,致使人大常委会只是在人民陪审员任命时才予以关注,更谈不上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就这样,由于管理渠道不畅通,致使人民陪审员处于管理的盲区,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建全规章制度,用机制来规范人。法院应该按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制定适合本院实际的人民陪审员管理规定。首先,要细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规则,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任职门槛,真正推荐那些大局观念强,有责任心,热爱审判事业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其次,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抽选机制。法院应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业务庭提出人民陪审员使用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派,充分协调人民陪审员和各业务庭的关系,保证人民陪审员发挥最大的效能。再次,建立法院、人大常委会、推荐单位互动共管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法院要及时把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安排计划反馈给推荐单位,以便推荐单位安排陪审员工作时予以考虑。同时,把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确实不能胜任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免职,使人民陪审员能进能出,从而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自觉性。
二是严格考核管理,用目标来指引人。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法院应该把人民陪审员纳入全院综合目标考评体系。一方面量化细化人民陪审员的考评细则,把人民陪审员到庭情况、参审次数、工作态度、参与调解情况和参加法院活动情况列于考评内容,定期考核,年底汇总,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并以此为依据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奖惩。另一方面把人民陪审员使用情况列入审判流程管理,各业务庭是否按规定使用了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是否到位、是否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活动,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次数等都应成为对各业务庭考核的内容。同时,每年全院的目标考评会也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有效推进法院的整体工作。
三是完善保障措施,用奖惩来激励人。法院在年初安排全院的业务经费时,应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使陪审工作在物质上得到保障。同时,应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条件,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给与奖励,以激发人民陪审员陪审的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法院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因此不论是基层法院还是广大人民陪审员,都要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和效率,切实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这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