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还。这种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造成法院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主要体制性缺陷之一。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预算制度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我院为例,谈谈对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改革的思考。
一、当前我院经费保障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我院经费保障状况
我院现有干警124名,下设6个乡镇法庭。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近年来我院每年审、执结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
我院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县级财政拨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我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由县财政按每位干警每年16000元的标准拨付法院办公经费。但实际上,县财政在安排法院年初经费预算时,仍存在“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现象,如果诉讼费收入达不到预算数字,则办公经费就不能足额拨付。2007年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我院诉讼费收入同比下降50%,而退还当事人诉讼费却急剧增多,占到办公经费的20%左右,使得其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更加紧张。而且向财政申请拨付经费不但手续繁杂,还和县财政形势密切相关,如果财政经济困难,则法院办公经费根本得不到保障。我县的财政是典型的工业财政,2008年以前工业形势较好,财政收入位于全市前列,但今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县财政资金异常紧张,为此县财政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首先保证人员工资;其次是人均500元的办公经费;再其次是政策性支出(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最后才保证业务费支出。由于2009年第一季度县财政收入大幅下降,保证人员工资已有困难,我院收取的诉讼费已全额上交国库,但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及时拨付,由此造成办案人员手中积压大量的差旅费和其他办公、办案经费无法开支,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办公。二是省市政法专款。但这部分款项拨付弹性较大,并不是按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缺口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同一地区的基层法院得到的专款数额也都不尽相同。如我院去年只拨付了60余万元,而有的基层法院拨款近200万元,拨款的不平衡性使得我院办案经费保障工作陷入困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办公、办案装备落后。我院共有车辆19辆,6个乡镇法庭除了双龙法庭和城郊法庭各有一辆办案车辆外,其他4个法庭都没有车辆,下乡办案靠租车和坐班车。按照省、市两级法院要求,2009年下半年基层法院要实现诉讼文书上网,同时建成局域网和智能化审判庭,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联网。而我院没有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各庭科室均只有一台电脑,有的庭需要七八人共用一台电脑,完成这项工作十分困难。要添置这些硬件设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我院目前连正常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根本无力购置,严重影响了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是两庭建设落后。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是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公民旁听案件审理、接受法制教育的公共设施,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我院下辖的6个法庭,办公业务用房总面积合计为956平方米,根本不能满足办公所需。其中丁河法庭和米坪法庭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虽然上级法院和县财政拨付了一部分款项,但至今仍欠款200余万元。其它法庭均是90年代建成的,现已年久失修,急需款项重建或维修。
二、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形成制约
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充足,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司法机关往往只有与当地党政机关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司法权处处受制于行政权,导致司法不公,当遇到跨地区的纠纷时,只能维护本地区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只有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使法院工作不受制于经费紧缺问题,法院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二)使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办公办案经费不能保障,造成了法院和法官追逐利益的倾向日趋严重,法院和法官将自身本应神圣的地位和形象逐渐淡忘,功利化和庸俗化的形象逐渐显现。如法院通过开发案源多结案多收取诉讼费以补贴经费不足,以及与地方打成一片以寻求经费支持等,会造成司法保护不平等、正义得不到实现的隐患,致使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以我县为例,由于我县是山区县,辖区面积广,交通不便,经济条件落后,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县财政对法院办案经费的保障同诉讼费收入多少挂钩,造成我院所属的乡镇法庭经费极度紧张。导致乡镇法庭有案不敢立,立了案又不敢去传唤当事人,该调查的案件因无经费而无法调查,使当事人对法院意见很大,对乡镇法庭意见更大。如一个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诉讼费为50元,当事人居住地离法庭所在地为30公里,传唤一次当事人需耗油10升,折合人民币约为60元,再送一次判决书,即支出120元,庭里要倒贴70元,还不算调查案件所需支出,距离更远,支出就更多,而一个执行案件没有三五次根本不能执结,因此现在就出现了宁愿少收或不收诉讼费也不愿多办案的现象,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
(三)影响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不少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法官辞职转而做律师代理案件,如法院立一个离婚案件诉讼费为50元,而律师的代理费可能为2000元左右,远远高于一名法官当月的工资,使得一些法官的心理极不平衡,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极大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涌进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资源越发显得匮乏,受理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差距进一步加大。自2002年以来我院就有4名年轻法官在考过司法考试或研究生毕业后辞职或调入其他单位,如果经费保障再不到位,致使办案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我院将很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 二是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实,包括干警的差旅费无法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办案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在低工资低待遇的状况下,有的法官经不起考验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意志,置党风廉政建设于不顾,徇私枉法以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法官能享受较高的待遇,所谓的“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司法腐败现象都将大幅度减少直至消失,法官也必将会更珍惜自己所在的位置。三是培训经费难以落实。从2003年以来省法院加大了法院系统法官的培训力度,我院的培训费开支剧增,目前的财政预算对这部分支出考虑很少,造成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积压严重,已达15万元之多。各庭科室为了节省经费,每次培训都是尽量不去或少去人,使培训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使得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
三、对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
经费保障机制必须进行改革,改变当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笔者通过对当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设立的一些建议进行对比,认为较为科学也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含人员工资)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直接相联系,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由同级财政核实后,报省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
要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首先要解决监督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人民法院要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机制
一是要科学预算公用经费,将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的预算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地定标准。要合理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浪费和消耗。二是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树立成本意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三是要严肃财经纪律,努力降低办公办案成本,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