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等四人(另案处理),开着华川车和出租车窜至南阳汉冶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勾结厂内保安李某(另案处理)偷出铁块3吨多,后销赃至赵某(另案处理)开办的废品收购门市,获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铁块价值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给被害单位退赔了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