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行业的好伙伴,为了一点点小事争执打闹,自己受伤不说,还伤了和气连累家人也吃上官司。
范某女婿与被告曹某均为经营西峡—西坪线路客运班车业务的车主, 于2008年8月4日上午,两人因班车延误而发生争执,原告女婿就叫来了岳父和岳母范某来帮腔,进而双方引起厮打,过程中造成同车售票的曹某妻子李某受伤,被告曹某见妻子受伤就打电话让妻子的哥哥王某送其妹妹去医院,不料王某到现场后随即也参与了争吵和厮打,混乱中将原告范某踢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范某为轻微脑损伤,腰部及右股部多处软组织轻微损伤。
范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曹某连同其内兄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434.39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遭被告曹某殴打,证据不足,另一被告王某对范某造成人身损害确实存在,证据充分。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洪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94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