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对妨害执行公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审判秩序、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近年来司法拘留威慑力不大,社会效果不佳,久而久之流于形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对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2008年至2009年,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公务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38案46人实施司法拘留,与2006年和2007年司法拘留案件和人数相比,下降30%左右。分析发现司法拘留案件和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司法拘留威慑力不大,社会效果不佳,久而久之流于形式。
一、司法拘留流于形式的原因:
(一)当事人对司法拘留威慑力不以为然。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拘留人对司法拘留却不以为然,认为“不过是关几天,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被拘留人拘留2次以上,出现疲塌,更不会主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导致司法拘留威慑力打折扣。法官也感到司法拘留并不是很有效的强制措施,不再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藐视法官和法庭纪律等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使司法拘留久而久之流于形式。
(二)法官担心司法拘留引起报复和上访。司法实践中,在对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进行司法拘留时,法官常常遭到被拘留人的抵触、谩骂,甚至遭到其家属及朋友的围攻和殴打而担心报复;当前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法官会认为实施司法拘留会引起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就怕担不当拘留之责,而不敢采取拘留措施。
(三)司法拘留处罚力度与行为人违法结果不相适应。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故意不予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藐视法庭纪律的行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时效、时间长短以及拘留时间与财产价值、执行标的直接联系、影响危害等问题不相适应,导致司法拘留流于形式,亟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完善。
二、完善司法拘留的建议:
(一)加大司法拘留威慑力。建议对每个被司法拘留的当事人在当地媒体公开曝光,包括被拘留人的个人照片,违法行为等,以此扩大司法拘留的影响力和威慑力。鉴于目前司法拘留最长15天的期限缺乏威慑力,建议立法将司法拘留可视为刑事拘留,期限为1至3个月,人民法院可依据被拘留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决定司法拘留期限,从而提高司法拘留的威慑力和效力。
(二)提高法官对司法拘留应用的认识。教育广大法官正确认识必须实施的司法拘留与构建和谐社会并不矛盾,只有消除一些不安定因素,才能更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对于扰乱法庭秩序,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以及藐视法官、藐视法庭纪律的行为人,在查明事实,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只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得当,就可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以此全面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司法拘留应体现人文关怀。建议立法对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司法拘留;对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尽量不适用司法拘留。对司法拘留对象是女性的,人民法院应由女法警实施司法拘留,特别是炎热的夏季,被司法拘留的女性衣服单薄,避免因男法警司法拘留而引起女被拘留人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
(四)加大对被拘留人思想教育工作。法官要耐心对被司法拘留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道理。公安执行部门也应与法院配合,要对被司法拘留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对被司法拘留处罚服气,认真悔过,切实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