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竿棍扎瞎眼 肇事者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2-24 15:33:57
2011年2月2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琳赔偿原告柴博现金85113.38元。
13岁的王琳和15岁的柴博系邻关系。2010年2月份的一天,柴博手持一根1.4米左右的装修木条和王琳一起到河边玩,在玩耍的过程中,王琳在河边捡到一根约1.7米长的竹竿棍,二人各持棍子相互打闹乱舞,不小心的王琳用竹竿棍扎伤柴博的左眼。经鉴定,王琳外伤致左眼球缺失属五级残。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柴博与被告王琳均为未成年人,二人手持棍棒在相互乱舞打闹嬉戏过程中,王琳手持的木棍扎伤柴博的左眼,致原告左眼球摘除,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柴博应当对自己手持棍棒相互乱舞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性有所认识,双方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原、被告责任比例应以3:7划分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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