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我没有工作身边带着一个不满2岁的女孩,丈夫在一家企业上班,我想和他提出离婚,现不知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应如何负担,请给予解答。
河南读者:王卉
王卉同志: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而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给付办法,既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给付抚育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关于给付抚育费的方法,就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给付现金,有时也可给付实物。凡有月工资收入的,一般应按月或定期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一次给付,离婚后,法院会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明确具体的载入离婚调解和判决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