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上解释规定土地使用权合同包括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仅在三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⑸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由,而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给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此类案件时如何确定案由带来不便。
最近西峡法院审结了郑某某诉某食品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时承办人将此案由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此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时所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的反映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四级案由中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只能适用三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此案案由,但此案由也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为此,西峡县人民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三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增设一个四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以便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议,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