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亟待统一规范

  发布时间:2011-05-14 15:21:33


    《侵权责任法》于201071实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之规定,已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在2010630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又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司法实务中,由于对《通知第四条中“计入”的理解上存在不统一性,造成人民法院在此类侵权纠纷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处理上极不统一。

司法实务中,对《通知第四条中“计入”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进而造成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通知》第四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因此一般都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中已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通知第四条中也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精神,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内,一般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对同一类案件处理上不一致的现象,极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

因此,西峡法院建议,最高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同时建议在司法解释中通过调整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的方法来适当调高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或明确残疾、死亡赔偿金中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使其能够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这样既能解决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一致的问题,又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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