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引用部分,是指法官根据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寻找适用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并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阐明部分之后、判决主文表达部分之前予以公开的部分。制作要求准确、完整、权威、具体、有序。但目前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律依据引用部分尚存在不规范、条款引用次序混乱等现象,这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显得尤为突出。
随机查看了河南法院网日前公布的部分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现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次序引用混乱;二、法律、司法解释引用重复;三、程序法和实体法引用次序颠倒;四、引用具体条款时书写不规范。这些在裁判文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明显与法律依据引用部分的制作要求相悖。
为此西峡法院建议:制作裁判文书中法律依据引用部分时,确保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基础上,在引用渊源、引用顺序、引用单位上要进一步规范,使其达到完整、具体、有序之制作要求。
一、法律依据引用渊源上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民事判决书法律依据的引用渊源包括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及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此之外,均不得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二、法律依据引用顺序上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之规定,不同法律文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引用:法律、法律解释先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先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于司法解释;实体法先于程序法;特别法先于普通法;主法先于从法。在适用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时,引用上按条款顺序书写。且在普通法与特别法都有规定情况下一般具体引用特别法。
三、法律依据引用单位上的规范。根据1956年12月22日法行字第13032号《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之规定,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法律依据的引用单位一般有整条式、条款式、条项式、条款项式四种。整条式适用于需引用该法律条文的整体而不管该条文是否有款、项的情况;条款式适用于被引用的法律条文分款且只须引用部分款而无须引用全部款的情况;条项式适用于只须引用部分项而无须引用全部项的情况;款项式适用于被引用的法律条文既分款又分项且只须引用部分项而无须引用全部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