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一)离婚案件
1结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薄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5财产清单(一式两份)。
6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要提供原案号或有关法律文书(如有就提供。)
(二)继承案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证明材料。
3被继承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帐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与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4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系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的、应提供户籍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其他亲属的证明)。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三)析产案件
1产权人证明产权(产权证、发票或证人姓名、单位、地址等)。
2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购买、建造、翻建、继承、受赠等形成)的证据。
3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来使用、管理、收益情况及证据。
(四)抚养费、赠养费、扶养费案件
1存在抚养、瞻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原告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证明。
3 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五)改变抚养关系案件
1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薄、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六)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七)房屋租赁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房屋租赁协议(转租的,须有经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等)。
4给付房租收据等凭证。
5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八)物业管理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则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等)。
2委托管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
3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
4有关物业管理费的缴付凭证。
5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九)房屋确权案件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公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资料;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等)。
2有关证照、协议、产权证。
3售后公房确权的应提交原告系同住人的证明(如户籍等)。
4在诉状上注明、原、被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十)房屋使用案件
公有房使用(变更户名)
1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
2户籍资料。
3物业公司不同意变更的证明。
4原被告联系电话。
公有房屋(公用部位的使用)
1原告身份证明、户籍资料。
2原告房屋租赁凭证。
3出租人调解不成的证明及书面意见。
公有房屋(老年人一调二房屋)
4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承租户名是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凭证。
6有关身份证据材料。
(十一)收回房屋案件
1原告户籍资料。
2原告房屋权证或土地使用凭证等有关材料。
3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4原告联系电话。
5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十二)房屋迁让案件
1原告户籍资料。
2房屋租用凭证或产权证。
3被告他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4原、被告联系电话。
5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系单位)。
(十三)房屋买卖案件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款交付发票。
5房款交付发票。
6银行借款合同。
7借款保险抵押合同。
8借款保险合同。
(十四)房屋中介案件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3房屋中介合同。
4房屋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凭证。
(十五)房屋参联建案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2房屋参联建合同。
3土地使用者证。
4土地变性手续报告及审批文件。
5双方履行合同的证明(如付款凭证)。
6对方履行合同的证据。
(十六)相邻纠纷案件
必须提供的证据
1原告房屋资料,公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凭证,私房的需提供产权证。
2能显示案件争议事实的照片若干张。
尽可能提供的证据:
3居委会有关的证明材料。
4物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七)赔偿案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验伤单原件或复印件。
3病史原件或复印件。
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针对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1主张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2主张交通费的,提供交通费单据或复印件。
3主张误工费的,提供误工损失证明。
4主张护理费的,提供护理费证明。
5已有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结论。
6主张营养费的,提供营养费依据。
7主张财物损失的,提供财物发票。
9主张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关依据。
9主张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关证据。
另请当事人递交复印件的同时核对原件,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病史记录,出院小结、摄片报告(告知准备好摄片)。
4医疗费凭据,交通费凭据,护理费凭据。
5误工期证明,负伤前十二个月月收入签收单(加盖提供者法人章),负伤后误工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原告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合同(加盖法人章)。
6(若护理人为固定工作者)护理期证明,护理前十二个月月收签收单(加盖提供单位法人章),护理期内的扣款数额证明,护理人与出具证明单位的劳动合同(加盖法人章),出具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7伤残鉴定书(如公安局已委托鉴定,须提供;若没有鉴定,就无需提供)。
8物损财物所有者证明(发票、车辆牌照、驾驶证)。
9财物受损程度证明(照片、证人证言)。
10修理费(若已修理)发票。
(十九)建筑承包、房屋装潢类案件
两类案件提供证据的相同点:
1 两类案件中被告为法人:
A、 被告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可送达副本的经营地点);原告的主体资格。
B、 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的材料。
C、 证明双方义务履行的材料。
D、 诉请依据材料。
2两类案件中被告为公民;
除被告的户籍资料外,还需要上述的B、C、D类证据。两类案件另需提供的证据;
1、 房屋装潢:
被装潢的房屋权属资料、产权证。
2、 建筑工程:
建筑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立项批复、招投标材料、付款凭证、工程签证、预、决算报告及签收情况、结算情况。
(二十)劳动争议提案件
1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附件。
3工资收入证据。
4退工单。
5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
6有关处理决定书。
7工会征求意见证据(单位系原告)。
8企业合同资料。
9旷工证据。
10病假证据。
(二十一)债务类案件
1债务的借条。
2收条。
3欠条。
4还款计划。
5转帐凭证。
6当事人为借款的书信来回。
7证人。
(二十二)买卖类案件
1购货发票。
2买卖合同。
3有关协议书。
4质量鉴定书。
5保修单。
(二十三)房屋互易案件
1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2房屋交换合同。
3房管部门批准的证据。
(二十四)返还财产、证件案件
1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资料。
2属原告所有的财产、证件的证据。
3其他证据材料。
(二十五)涉外案件起诉时所需的有关材料
原告:
1持外国护照者:
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需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领事馆认证)。
2持中国护照者:
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经中国领事馆认证即可)。
3居住在国外的原告亲自到法院起诉时:
需当面签字认可,法院接待人员应在立案表上说明情况或由承办法官制作笔录。
被告(原告提供):
1被告基本情况;
2被告地址不明或下落不明的应写明情况。
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如是特别授权:
应写明各项权限,仅写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无效。
4境外的证据材料:
需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领事馆的认证方为有效。
台湾:
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附起诉状。
香港:
涉港公证的当事人所提交的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还需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澳门;
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