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人员能完成2010年所定执行案件任务数,且未在廉正、涉法、涉诉方面出现问题的,年底考核后给予承办人500元奖励,并作为本局推荐院评先评优的对象。未完成执行案件任务数的,扣发承办人办案补助400元,并向局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任务的,由局委会研究后,报院党组研究相应处理意见。
2、各执行小组完成了本年度执行案件任务数,且未在廉正、涉法涉诉上访方面出现问题的,年底考核后给予该执行小组1500元的奖励。完不成的,由该小组负责人在全局大会上做表态发言,并扣发该执行小组经费1000元,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由局委会研究后,提交院党组研究,给予执行小组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
3、承办人对于2010年新分配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结案(包括执结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中止执行程序),超出法定期限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每件扣发案件补助50元;在延期期限内仍未结案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每案按每天2元扣承办人办案补助。
4、承办人对新收的案件在5个月的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由综合科发出催办通知书,责令该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在期限内予以结案。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由承办人在结案期限届满前十天,办理延期结案审批手续,延期表应由承办人书写具体延期时间,由各小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签字;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的,每件扣发办案补助20元。
5、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中止的案件,如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或本局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恢复此案的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先由综合科进行审查登记,并有局长同意签字后分给各片执行。对不履行上述程序,私自恢复执行的以私自办案论处,并扣发该承办人办案补助50元。
6、承办人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用,案件报结时必须同时报结执行费用,未报结费用的,不作结案处理;对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收取执行费用的,应填报减、免执行费用申请表,由分管局长审查,并经局长审核报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作结案处理。对于违背上述规定,当月该报结而未报结,且又未收取执行费用的,由承办人和承办人所在小组各承担该案执行费用的50%,并负连带责任。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标准,必须符合《民诉法》2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中止执行的案件,由各小组负责人审查,各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由局长最后审批签字。对于执结的案件,由各片分管局长审查批准。
8、返还30%罚款比例应和各执行小组完成2010年所收执行案件完成任务数额相挂钩。凡完成2010年新收案件执行任务数的,全额予以返还,完成50%以上的,返还60%,完不成50%以上工作任务的不予返还。
9、各执行小组负责人是督促检查卷宗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将执行案件立卷后,各执行小组负责人应将卷宗检查后交各分管局长再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有各执行小组负责人向内勤报卷,内勤等将卷宗再次予以检查,对发现问题写出意见,交承办人予以纠正。
10、每月最后一日为报结案日。当月结案当月必须报结。报结案件必须报相应结案卷宗,卷宗应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立卷。对于卷宗中应有的相关材料而没有,应有承办人员签字而未签字,应填写的内容而未填写或填写不全,应有相关领导审核签字而没有签字等情况的,被监察室发现给予扣分的,每出现一处错误扣发案件承办人办案补助20元,连续2次的,由承办人向局里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次的,在全局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11、对采取拘传、拘留、罚款、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各执行小组负责人应将需采取措施和报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上述强制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应在采取措施前,分别电话请示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方可采取,并在回院后二日内补办务项批准手续。决不能在未请示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措施。若有上述情况发生,每次扣发该承办人案件补助费100元。
12、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桉标准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予以终结(中止)。决不能弄虚作假,造假材料入卷。对此类案件,要留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号码,本局将采取打电话回访、到实地调查等方式予以核查。凡被本院、上级机关、当事人反映和本局抽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扣发承办人案件补助费50——100元。
13、承办人员可能有推诿执行、延迟执行、执行不公或廉洁方面的问题,引起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机关、人员合理怀疑的,该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汇报,局长、分管局长应迅速调阅卷宗,并令承办人汇报有关情况,及时予以查处纠正。对确有违法违纪情况的,由局委会研究后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4、一同外出办案的同志,应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局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15、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也不得将本局干警的家庭住址等情况告知当事人。
16、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为当事人或让本院同志、熟人代退执行费,代收执行款物。
17、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当事人执行款或叫当事人报支任何费用。
18、局负责人、各执行小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已,既要严格管理,又要以诚待人;要关心干警疾苦,善于做思想工作,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积极认真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19、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协同办案,工作中分工不分家。不得闹无原则纠纷,要正确认识自己,善于宽于对待同事,不说无原则的话,不得贬低、诋毁同事。有什么问题应采取沟通交流的方法予以解决,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团结。
20、局组织外出执行或较大案件的执行工作或与上级机关、本院开展活动需人员抽调时,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局领导及其他领导统一调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中途离开。
对院安排的各种级别会议,不得迟到、早退,除非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中途离开,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21、各执行小组在县城内执行案件,应告知分管局长;下乡和超出本辖区内办案的,应将去向和所需时间告知分管局长和局长。
22、坚决杜绝上班时间去向不明的现象。全体工作人员手机要始终保持联系畅通。对在工作日时间内去向不明,或无法保持通讯联系的,除按旷工追究纪律责任外,并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发该工作人员案件补助20——100元。
本制度由执行局局委会负责解释,对于制度中未规定的奖惩事项,由局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奖惩;对于制度中未建立及未完善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先有局委会研究相应应对措施,并及时予以建立和完善,作为本局制度的补充部分。本制度中未规定的部分,按本院规章制度执行。
本制度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