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几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3 08:46:43


本院各部门:

一、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我院执行局统一管理协调全院民事执行工作,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工作及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不再单独执行民事案件。除城郊法庭不执行案件外,我院其余五个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本庭审理的案件,但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其辖区的,由执行局执行。人民法庭管辖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可申请执行局协助执行或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局管辖的案件,如果人民法庭执行更方便,也可移交人民法庭执行。

人民法庭应将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和结案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每月考核前将执行案件收结情况报执行局,并纳入院目标考核范围。

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319日联合下发了法发(200915号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附表1),望在清理民事执行积案活动中,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在执行民事案件时,也应比照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案件作结案处理。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重新立案,由有管辖权的执行机构继续执行。  

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其他可执行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防止未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向本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申请执行时,应同时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见附件2),没有提交该证明书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已生效的,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可供执行法律文书时,应向其说明申请执行时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的申请和领取等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发放生效证明书。该证明书上部加盖我院印章,由经办人签名、庭长审查并加盖业务庭印章。

四、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应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申领填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见附件3)。该表也可由业务庭签发《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时一并发放。执行员在案件执行中,可以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附件4

立案单位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代码复印件及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五、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员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附件5),并同时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附件6)。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可予以拘留、罚款,同时可以采取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措施。

六、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法庭执行。重大案件可商请法警大队或执行局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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