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委托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我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我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预期可得收益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
四、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
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3、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不实或者擅自挪用已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
4、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
5、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
6、其它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五、实行当事人自愿申请悬赏为主,法院依职权奖励为补充的奖励原则,我院根据其举报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发布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悬赏举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悬赏举报申请书应当写明悬赏执行的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数额或比例和悬赏公告建议发布的场所或新闻媒体。
七、执行法院对举报人,依据其举报线索给予相应奖励。
1、当事人自愿申请悬赏举报的奖金由申请人负担,由人民法院从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款中优先支付或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发布悬赏举报公告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支付,须在公告前交纳。
2、法院决定实施举报奖励的奖金及所产生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被执行人承担。
3、提供我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或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对举报人给予1—5%的奖励。
4、我院依职权决定实施举报奖励的,由法院确定举报后的奖励金额。
5、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受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酌情给予奖励。
6、举报人提供的财产必须真实,并具有可执行性,凡属于被执行人已申报、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人民法院已调查取证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举报线索,但人民法院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
八、下列举报人举报不属奖励范围。
1、举报人属本辖区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2、举报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线索或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雇员、近亲属。
4、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凡属上述情形获得奖励的,一经查实,法院有权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举报奖励须在所举报财产变现后兑现,举报财产无法变现的不予奖励。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人获得,联名奖励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
十一、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与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串通骗取奖励,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但举报后均应以实名书面进行确认所举报内容及身份。
十三、当事人自愿申请法院悬赏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人民法院依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后,申请人拒绝支付奖金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从应发还给申请人的案款中直接扣划后支付举报人。
十四、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合议,报局、院领导审批后支付,奖金应当在执行到举报财产后两个月内支付。
十五、人民法院由专人负责接待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严格保密,案件执行后归入内档保存。
十六、本制度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