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归档期限) 案件执行结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理归档手续。
第二条(委托调查和委托执行案件的归档原则) 委托调查和委托执行后结案的案件,鉴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回函迟缓或不回函,如果委托法院已将案件归档的,可以将受托法院的回函按照原案号重新装订一本卷办理归档手续。
第三条(系列执行案件的归档原则) 执行系列案件(通称“套案”)时,鉴于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执行员可将系列案件执行工作的统一材料归入其中一个案件卷宗中,并将该案卷宗确定为主卷,同时在其他案件结案报告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注明主卷卷号。
第四条(正副卷制度) 执行案件卷宗应按正卷和副卷顺序办理归档。
第五条(正卷装订顺序) 执行案件卷宗正卷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包括立案流程信息表和执行流程信息表);
(4)立案审批表(或委托法院函、高级法院批定、提级执行裁定书);
(5)申请执行书;
(6)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7)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8)授权委托书;
(9)执行缴费收据;
(10)执行通知书;
(11)执行裁定书;
(12)谈话笔录(包括电话记录);
(13)当事人提交的有交证据材料(如果材料较多的话,可以将该部分单订一本卷);
(14)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如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清单等,该部分材料装订应以时间为序);
(15)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法律手续及相关材料(如公告、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该部分材料如果较多可以单订一本卷);
(16)案款发还材料(包括案款分配的申报方案及发放审批表、当事人领取案款的收据、支票复印件及发放笔录等);
(17)执行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8)结案证明(其中包括中止、终结裁定书等);
(19)送达回证(该部分材料按照时间顺序装订);
(20)备考表;
(21)证物袋(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使用);
(22)卷底。
第六条(卷宗副卷装订顺序) 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1)案卷封面(带“副卷”标志);
(2)卷宗目录;
(3)汇报笔录;
(4)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材料及汇报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
(5)各类审批表(按时间顺序装订);
(6)公告、裁判文书原稿;
(7)其他内部签发的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
(8)合议笔录;
(9)审委会笔录;
(10)结案报告;
(11)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