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保证诉讼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为了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诉讼当事人对国家法律的了解,增强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及对我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减少诉讼当事人不必要的物质、精神损失,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现依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承担诉讼费、申请费等费用风险
1、民事、行政案件原告一般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等必要诉讼费用,案件终结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均有过错,诉讼费用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2、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并负担申请费用。
3、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有承担督促程序终结并负担申请费风险。
4、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不当诉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负责。
证据方面风险
1、当事人起诉或反诉应当提供与起诉条件相符的有关证据,否则起诉可能不予受
理或被驳回。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期限内应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据,证据不实或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执行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的相关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难以查明,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中止执行。
时效、期间、期日风险
1、当事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除特殊情况,当事人请求依法不予保护。
2、执行申请人应依法在申请期间内提出 申请,逾期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3、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逾期解除财产保全。
4、诉讼当事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及期日参加诉讼,违反期间、期日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可能被视为自动撤诉,对管辖权无异议或被缺席判决等。
错误行为风险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人民法院可视为自动撤诉,按撤诉处理。
2、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依法拘传。
3、当事人不遵守法庭规则,毁灭、伪造证据,转移查封财产等,视行为情节依法应被训诫、罚款、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