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发不义之财也犯法
发布时间:2010-11-08 08:47:22
被告人王某利用在某厂任原料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将生产过程中剩余的铝粒40袋,共计2顿,价值3800元私自运出厂外变卖,获得赃款3万元归己使用。(案发后款已退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为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作出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