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健康名誉权 赔偿损失一千多

发布时间:2010-11-08 08:45:03


416上午,张某正在大街上拉促销活动,刘某便到店前抓住张某头发按倒在地,并对其辱骂和厮打,造成刘某脸上多处受伤。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怀疑张某与赵某有不正当关系,在找张某论理过程中吵骂后并先动手抓住原告厮打,致原告身体受伤治疗。被告在原告单位进行促销活动情况下辱骂厮打,引起众人围观,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隧作出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误工费1686.40元,双方责任按28各自承担。赔偿原告名誉费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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