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0-11-08 08:41:59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打工者,在建筑行业作业,工作危险性很大,在工地即没有发放安全帽,也没有其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工地上经常发生事故。但用人单位和我们这些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发的“在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如果我们不同意签用人单位就不让我们在工地干活,如果我们签了真的出了事故用人单位就不负“生死”责任吗?

读者:38位民工

38位民工兄弟:

首先,请你们放心,用人单位这种“伤、残概不负责”的条款,即使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一律无效。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劳动法》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治疗,而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已经治愈不能坚持劳动的,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规定,做出妥善的生活安排,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更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因此,该用人单位和你们签订的“生死”条款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即法律对该类条款不予承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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