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当前,一些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个体经商户等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十分普遍,而这些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里等健康方面还不成熟,也有些背着家里父母偷偷到一些娱乐场合打工,他们的人身健康都得不到保障,经常会受到单位老板的虐待、体罚、扣发工资等不公平待遇,他们既不敢揭发也不敢向家人诉说,而这些用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即不给未成年人做定期的健康检查,也不到相关单位进行用工登记,对未成年人安排其从事过重的、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的场所工作,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保障法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对未成年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员工使用的保护实行登记,为此,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违法使用未成年员工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经营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让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造成伤害或者事故身亡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